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2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志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伍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6,76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