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64號原告 李芸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旻昌沈素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訴之聲明,惟就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擴張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9,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390元,原告僅繳納6,170元,尚有2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22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擴張請求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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