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智簡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智簡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慶日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68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沈慶日犯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所示數量之查獲仿冒貨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2列「LV」後應增加「BURBERRY」、「DUNHILL」、第10列「K0387」應更正為「K0397」、第11列「609K0383」應更正為「609K0387」、第12列「0000000」應更正為「006601」、「683114」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應予刪除、「13筆號之」應予刪除、第14列「『PUMA』、『CHANEL』等」應更正為「上開」、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於10
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其法定刑並未變更,惟修正後第97條所欲規範者,為修正後第95條、第96條行為主體以外,其他行為人之可罰行為,且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為處罰之對象,並明確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侵權商品之行為列為處罰之對象(商標法第97條之修正理由第1至4項參照)。對被告而言,其所為除涉犯修正後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罪外,尚涉犯同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2雖記載「CALVINKLEIN外套7件」、「DKNY襯衫16件」,惟觀之附表1並未列明該服飾商標之商標權人,亦無關於該服飾之鑑定報告,是無論自所列明受侵害之商標權人或偵查範圍以觀,該商標之服飾應無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範圍之內,是僅予更正,附此敘明。被告以1輸入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1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尚無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將仿冒商標商品在市面上意圖販賣而輸入,其行為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聲譽,又查獲輸入之仿冒商品數目非少,導致數商標權人受到侵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有利於修正後之同條項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作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被告為上開犯行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7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涉犯上揭罪行部分,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是本件被告上開犯行部分,自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7條之規定,就其所犯上開罪行之宣告刑諭知減得之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啟自新。
五、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與主刑有其從屬關係。如行為後法律有所變更,經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就主刑比較結果,應適用修正前舊法時,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一律適用修正前之法律。(最高法院88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本件被告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既應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規定處斷,則關於沒收之從刑部分,亦應一律適用修正前之法律。是扣案如附表2所示數量之查獲仿冒貨物,係被告觸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錄法條: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商標名│商標專用權人││商標權│商標專用權人│├─┼───┼──────┼─┼────┼───────┤│1│PUMA│星裕國際股份│5│VERSACE│臺灣蒙地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CHANEL│香奈兒股份有│6│LOUIS│ 法商路易 威登馬││││限公司││VUITTON│爾悌耶公司│├─┼───┼──────┼─┼────┼───────┤│3│BUR-│布拜理公司│7│DUNHILL│登喜路公司│││BERRY│││││├─┼───┼──────┼─┼────┼───────┤│4│PRADA│ 普拉達公 司│8│NIKE│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附表2
┌────┬────┬──┬────┬────┬────┐│報單編號│查獲仿冒│數量│納稅義務│商標權人│指定商品││提單分號│貨物││人│││├────┼────┼──┼────┼────┼────┤│CR/94/60│PUMA運動│20│安惠 實業 │德商‧彪│運動鞋等││9/K0383│鞋││股份有限│馬運動魯│││609K0383│││公司│ 道夫 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CR/94/60│PUMA運動│20│金錩公司│同上│同上││9/K0384│鞋││││││609K0384││││││├────┼────┼──┼────┼────┼────┤│CR/94/60│CHANEL女│8│協順公司│香奈兒股│衣服、鞋││9/K0386│鞋│││份有限公│靴等││0000000││││司││├────┼────┼──┼────┼────┼────┤│CR/94/60│PUMA運動│17│同聲企業│德商‧彪│運動鞋等││9/K0386│鞋│││馬運動魯│││0000000││││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CR/94/60│PUMA運動│22│凱南國際│同上│同上││9/K0387│鞋││││││609K0387││││││├────┼────┼──┼────┼────┼────┤│CR/94/60│NIKE運動│15│雅視公司│美商皮奧│鞋靴等││9/K0390│鞋│││爾斯公司│││609K0390││││及百慕達│││││││ 商耐克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CR/94/60│CHANEL夾│10│晨佑公司│香奈兒股│衣服、鞋││9/K0391│克2件及│││份有限公│靴等││0000000│套頭線衫│││司││││8件│││││├────┼────┼──┼────┼────┼────┤│CR/94/60│BURBERRY│6│ 商晉盛 │ 布拜里公 │衣服、外││9/K0391│外套│││司│套、褲子││0000000│││││等││├────┼──┼────┼────┼────┤││PRADA外│1│商晉盛│ 普瑞得有 │男裝、女│││套│││限公司│裝、外套│││││││等│├────┼────┼──┼────┼────┼────┤│CR/94/60│BURBERRY│16│欣慧企業│布拜里公│衣服、外││9/K0392│長褲│││司│套、褲子││0000000│││││等│├────┼────┼──┼────┼────┼────┤│CR/94/60│PRADA外│2│電霸公司│普拉達公│衣服等││9/K0392│套│││司│││00000000││││││├────┼────┼──┼────┼────┼────┤│CR/94/60│PRADA│5│菲爾有限│同上│同上││9/K0394│TOP上衣││公司││││0000000├────┼──┼────┼────┼────┤││VERSACE│2│菲爾有限│義大利商│服飾│││夾克1件││公司│ 吉安妮凡 ││││及T恤1件│││賽斯股份│││││││有限公司│││├────┼──┼────┼────┼────┤││BURBERRY│1│菲爾有限│布拜里公│服飾│││夾克││公司│司│││├────┼──┼────┼────┼────┤││CHANEL長│1│菲爾有限│香奈兒股│服飾│││褲││公司│份有限公│││││││司│││├────┼──┼────┼────┼────┤││LV夾克│2│菲爾有限│法商路易│夾克等│││││公司│威登馬爾│││││││悌耶公司││├────┼────┼──┼────┼────┼────┤│CR/94/60│CHANEL套│13│喜地實業│香奈兒股│服飾││9/K0397│頭毛衣│││份有限公│││609K0397││││司│││├────┼──┼────┼────┼────┤││DUNHILL│7│喜地實業│奧佛雷旦│衣服等│││襯衫│││喜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