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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