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裁定予以羈押。茲經訊問被告後,認為上開羈押原因仍未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李東柏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