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一八0三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一0六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六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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