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雄小字第3088號
原 告 固原汽車修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9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95年4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