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宏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宏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宏裕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74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5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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