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44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如期查報系爭訴訟標的房屋即台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2樓建物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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