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300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房屋事件,雖原告提出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資料,但不足以反應系爭房屋之客觀交易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依鑑價報告之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