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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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海明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印圖書拾玖本,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海明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調偵字第87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5月7日確定,100年5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盜版影印圖書共19本(詳97年度偵字第24628號卷第39頁,97年度保管字第574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上開著作權法,屬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