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3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亨
廖莉玲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0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廖莉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後,應更正補載「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已記載本件扣案之機車鑰匙1支,為被告賴建亨所有且供本件兩次竊盜機車所用之物,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6946號判決可資參照)。惟主文欄內有關被告廖莉玲部分漏載沒收之諭知,而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