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79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李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壹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莉雯於2002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2002年11月30日起至2007年12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1年12月23日止累計157,819元正未給付,其中78,866元為本金;78,95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莉雯於2003年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2003年2月22日起至2008年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1年12月23日止累計214,977元正未給付,其中107,841元為本金;107,13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莉雯於2004年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1年12月23日止累計168,478元正未給付,(其中83,541元為本金,84,93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莉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1年12月23日止累計619,790元正未給付,其中305,542元為消費款;310,64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79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莉雯│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8866││2月24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莉雯│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7841││2月24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李莉雯│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3541││2月24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李莉雯│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05542││2月24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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