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妙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聖容 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67,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