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黃碧州 失蹤人 黃月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黃月姜(民國00年00月0日生,最後住所: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二十四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黃月姜之遺產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黃月姜之弟。失蹤人於民國70年間因涉刑事案件遭通緝,迄今仍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所陳上情,前經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陳報期間已於97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陳報相對人音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又自失蹤人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可知,失蹤人係於70年11月27日因案遭通緝,故可認失蹤人於該日失蹤,計至77年11月27日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失蹤人於當日24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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