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金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投金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投金簡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宏偉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03、204號、111年度偵字第477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142號),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宏偉犯如附表「罪名、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李宏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
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是以一提供新光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
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對告訴人 黃秀錦張秋梧 詐欺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去向,同時觸犯幫助一般洗錢罪(2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與如附表編號2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2均是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一般洗錢罪及
詐欺取財罪,而未實際參與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就如附表編號1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㈤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罪質不同,無從認定被告有對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之情形,是本院裁量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本院審酌被告有詐欺案件之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
錄表可參;其因貪圖輕易賺取金錢之途徑,分別交付新光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及手機門號預付卡給詐欺集團成員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其坦承犯行,未與告訴人黃秀錦、張秋梧、 蔡宛儒 達成和解或賠償之犯後態度;受害人數、如附表編號1受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8075元及如附表編號2受騙金額為4萬2000元;兼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如附表編號2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部分獲有報酬3,000元,就如附表編號2部分獲有報酬200元,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於各罪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法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其非實際提款或收受款項之人,對匯款款項無事實上管領權,自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沒收規定之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罪名、科刑及沒收1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李宏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李宏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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