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2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曼棻 被上訴人即被告 丁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依上訴之聲明定之;而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43號裁定參照)。準此,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其請求宣示變更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7380號執行事件分配表所得之利益,據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6,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16,3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彥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