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未分配電費收益所有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7號原告 劉秀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間請求確認未分配電費收益所有人事件,原告起訴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45,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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