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858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鄧介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萬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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