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家有 被上訴人即被告無極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劉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勞工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811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01號裁定,本院卷第13-14頁),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惟上訴人為勞工,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零肆佰肆拾玖元(計算式:31,348×1/3≒10,4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