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他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他字第32號原告 黃俊賢 被告艾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天財 代理人 姜蓓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遺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之訴(本院109年度勞簡字第59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原告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嗣該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勞簡字第59號判決,其訴訟費用1770元,由被告負擔160元,餘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751元,原應徵收訴訟費用1770元,而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590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180元,其中被告應向本院繳納160元,其餘1,020元(計算式:0000-000-000=1020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