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撤換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聲請人 張憶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 范素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九號),聲請撤換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台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字第一五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本院事件,經本院選任律師 周福珊 (下稱周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以:周律師與伊討論案情時,無意撰寫訴狀為由,聲請撤換周律師,選任 賴玉梅黃淑琳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云云。惟查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選任周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後,其即與聲請人會談,旋於同年九月六日提出上訴理由狀,並無不適任訴訟代理人之情事,依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五條規定,自不得予以解任,毋庸另行選任其他訴訟代理人。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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