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訴訟代理人 游錦賢
蘇仁廷 被告 蕭侑霖 (原名: 蕭憲鐘 )
邱仲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蕭侑霖、邱仲銨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品嘉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