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49號原告 徐森林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複代理人 張雅喻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柏儀 律師
劉宇倢 律師被告顏𤆬治兼法定代理 顏美纓
人被告 顏美月 (MeiYuehYen)
顏美滿 顏美貴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顏美月查有新址,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106年10月17日上午10時許在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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