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32號原告 邱素女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宸彬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6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巫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