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0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4072號)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丙○○於民國94年4月28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借款,遲延利息按年息5%計付,自逾期之日至清償日止按借款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計付違約金。債務人至民國98年9月28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16,662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