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60號聲請人 魏應行 即雅品西點麵包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魏應行為雅品西點麵包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雅品西點麵包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雅品公司之清算人,雅品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魏應行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魏應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經本院查閱雅品公司清算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