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38號原告遠銀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邵瑞蕙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 律師
蕭彩綾 律師被告乙○○
庚○○辛○○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丙○○
今元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元亢 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瑢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七十八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共同對其進行詐騙,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辛○○、己○○、丙○○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重訴字第78號審理中,被告辛○○、己○○、丙○○是否涉有相關犯罪事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