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家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執行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抗字第7號抗告人 陳天佑 相對人 林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產執行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二頁第二行中關於「96年11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2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林翠華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