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553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孔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001│36,530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2│293,022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03│39,210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4│77,375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05│86,286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06│38,073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07│62,369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08│103,931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09│48,644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