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
蔡碧仲 律師 涂愛紳 律師複代理人甲○○
奚淑芳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6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7月30日送達,然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故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甘大空
法官黃明展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