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上訴人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弘毅 訴訟代理人 賴映方
許乃丹 律師 蔡宛庭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高雄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 訴訟代理人 李國璋
李聰文 楊昌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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