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02號
原 告 山河風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9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
二、請具狀提出下列證據資料:
(一)原告社區住戶規約全文影本1件。
(二)原告社區最近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管理委員會會
議紀錄等影本各1件。
(三)被告積欠管理費明細表(含每坪應收金額、計算式)。
(四)遲延利息自民國96年10月30日起算之依據?
(五)原告寄發台中法院郵局第1222、1223號存證信函予被告,
經合法送達被告收受之回執聯影本各1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