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02號
原   告 山河風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9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
二、請具狀提出下列證據資料:
 (一)原告社區住戶規約全文影本1件。
 (二)原告社區最近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管理委員會會
   議紀錄等影本各1件。
 (三)被告積欠管理費明細表(含每坪應收金額、計算式)。
 (四)遲延利息自民國96年10月30日起算之依據?
 (五)原告寄發台中法院郵局第1222、1223號存證信函予被告,
   經合法送達被告收受之回執聯影本各1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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