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0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4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0,9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10,4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