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金字第10號原告甲○○兼訴訟代理乙○○人被告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吳紀群
俞青松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
徐慧芬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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