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3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34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0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
、還款明細資料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認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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