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738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郭川

黃敏瑄

上列原告與追加被告TRANPHUC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具狀補正追加被告TRANPHUC之年籍、住居所或送達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定。

二、查原告以民事追加暨證據調查聲請狀追加被告「TRANPHUC」,惟未載明被告TRANPHUC之年籍、住居所或送達地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間命其補正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予以補正,逾期不為,即駁回其訴,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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