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462號聲明人 王世正
王漢威 王君浩 曾逸樺 陳美娘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張秋堉 不幸於民國104年8月4日死亡,聲明人王世正為被繼承人之女 林誼瓔 之夫,聲明人王漢威、王君浩為林誼瓔之繼子,聲明人曾逸樺為被繼承人之孫 邱冠珅 之前妻,聲明人陳美娘為被繼承人之子 林順瑋 之妻,渠等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遺產拋棄繼承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秋堉於104年8月4日死亡,聲明人王世正、陳美娘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林誼瓔、林順瑋之配偶,聲明人王漢威及王君浩係被繼承人林誼瓔之繼子,聲明人曾逸樺係被繼承人之孫邱冠珅之前妻等情,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聲明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惟本件聲明人王世正、 陳美良 僅係被繼承人之姻親,聲明人曾逸樺與被繼承人現已無親屬關係,而聲明人王漢威、王君浩與林誼瓔未成立收養關係,與被繼承人亦不發生親屬關係,渠等均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已如前述,是揆諸首開說明,聲明人等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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