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聲請人 王靜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5+1)×34×10=2,04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其配偶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及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以下支出項目:
(一)每月平均水電費支出2600元,請說明計算依據,並提出實際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每月平均交通費油資支出2,500元,請說明其計算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每月平均雜支3000元,請說明計算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每月教育費課輔支出6000元,請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近二年完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另請說明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址房屋為何人所有?
五、依聲請人所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聲請清算前二年每月平均收入為7,657元,而每月必要支出為34,600元及子女扶養費18,800元。請詳細說明係如何維持每月生活開銷?
六、請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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