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伊瑞
彭成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996、997、998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黃伊瑞、彭成得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關於被告黃伊瑞、彭成得2人部分,經因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王惠芬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