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708號債權人 詹益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嘉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吳嘉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附表發票日及到期日均應改以民國計年計算。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如已經提示,則請提供提示日期等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三、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嘉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債務人吳嘉南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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