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700號債權人 劉志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春得螺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為何人?(究係春得螺絲有限公司抑或 許瓊樺 ?如債務人為許瓊樺;支票發票人卻為春得螺絲有限公司,則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請補正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到院(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