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688號債權人皇家不動產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梁紋景黃慧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皇家不動產企業社究係獨資或合夥?
二、請求金額3萬元部分,依委任書所載;委任人係為梁紋景,黃慧娟僅為代理人,請具狀釋明並提出向黃慧娟請求之依據到院。
三、請具狀釋明並提出請求自104年5月29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等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四、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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