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696號債權人 賴鳳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財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並提出請求百分之六利息之依據等相關資料到院以供參考(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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