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690號債權人 黃進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培志 、 黃天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業已向債務人提示?如業經提示;請提出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及提示日期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