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調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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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李慧曦
相 對 人 大尹法律事務所
韓瑋倫
彭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大尹法律事務所之營業所所在
地係位在臺北市中正區,而相對人韓瑋倫、彭國書之戶籍地
係則分別位在新北市新店區、臺北市萬華區,此有相對人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訴請相對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依聲請人所
述,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揆諸首揭法律規定
,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