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471號、
110年度他字第8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陳佳汶 、NaranbaatarKhulan(中文姓名 奈芭塔 )任職於臺中市○區○○街00號博客創意旅店,其等於民國110年8月21日下午某時許,發現2樓公用區廁所內有1小包不明粉末,遂通知警方處理,經警方扣案並送請鑑定後,確認該不明粉末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惟查無行為人,然因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
㈠本案係案外人陳佳汶、NaranbaatarKhulan(中文姓名奈芭
塔)於聲請意旨所載時、地發現1小包不明粉末,遂通知警方處理,經警方到場扣案並將該包不明粉末送請鑑定後,其檢驗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1812公克),嗣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後,查無持有上開毒品之人,而於111年2月1日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8032號卷宗全卷無誤。㈡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
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係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乃屬違禁物;而本案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812公克)係第一級毒品乙情,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就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812公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