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955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偕漢佳債務人 郭騰允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零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