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161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衛中翔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480號、第12121號、第12890號、第15848號、第18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衛中翔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衛中翔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其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其本案多次在商店內竊取酒類、食物,又在醫院內竊取電子產品,以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1年2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尚有另案經判決確定待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借撥執行,本院同意後,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1年2月24日起,將被告送往法務部○○○○○○○○○○○執行另案刑期,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戊字第90號執行指揮書(甲)傳真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被告已因另案執行中,即無逃亡之虞,前述羈押原因既已消滅,應自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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