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告 傅婷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沁瀅 間因110年度簡字第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萬3,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元佑